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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公立医院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

来源:  作者:吴琼 时间:2013/1/14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公立医院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卫生局,各省级公立医院,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公立医院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等法规文件的相关要求,决定从2012年度起,对公立医院的年度财务报告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范围 
    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即全省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独立核算的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审计内容 
    医院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 
    医院年度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总表、现金流量表、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以及有关附表。 
三、审计要点 
    各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审计时,要熟练掌握财政部门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各项要求及审计要点,具体要求如下: 
(一)会计机构设置及会计核算情况 
1、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 
2、会计从业人员资格。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3、会计核算。是否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目;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或取得会计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签章、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行为;是否存在账外设账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财务决算数据是否真实,账证、账账、账表是否一致等。 
注册会计师在对医院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要熟练掌握以上要点,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会协〔2011〕3号)执行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 
(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1、预算管理制度。是否按照财务制度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是否将单位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是否按照各项经费和专项资金规定支出范围和用途据实列支等。 
2、会计管理制度。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医院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了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成本核算制度和财务会计分析制度等。 
3、现金管理制度。是否建立现金管理制度,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建立健全现金账目。 
4、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了实物资产的取得、使用、保管、盘点及处置的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了固定资产台账;各项资产账账、账实、账表是否相符;大型设备购置和管理、基本建设是否按规定程序执行等。 
5、票据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了医院门诊、住院收费等非税收入票据的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非税收入票据是否按顺序填写;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代开、使用虚假票据的行为等。 
(三)财务基本情况 
1、财务收支情况。医疗收入是否依据政府确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标准确认;医院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是否严格控制人员经费和管理经费。 
2、成本控制情况。是否按照成本定额、成本计划和成本费用开支标准,对成本形成过程中的费用进行控制,是否建立健全成本定额管理制度、费用审核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成本费用支出。 
3、资产负债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医院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注册会计师要对医院资产负债的基本情况、整体结构、资产及负债的变动及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深入了解分析。 
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使用 
    各医院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各医院在办理医院等级评审申请、医院收费等级申请、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银行贷款申请、对外合作申请时,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医院年度财务报告,不予受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对医院实行财务和财政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利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年度财务报告所反映的财务会计信息和业务信息,为不断提高财务管理以及财政精细化管理水平创造有利条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范围和方式 
(一)选聘范围 
1、对省级医院实施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境内,依法经湖南省财政厅批准成立,处于正常执业状态。 
(2)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3)近三年未受到财政部门行政处罚或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 
(4)注册会计师人数在30人以上,且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在省内排名前20名以内。 
省财政厅于每年9月底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公布在湖南财政网(http://www.hnczt.gov.cn/)。 
2、对市(州)、县(市、区)级医院实施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具备上述(1)、(2)、(3)项条件的基础上,由各地根据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结合本地公立医院的资产规模、收支情况等,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条件,并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备案。 
(二)选聘方式 
1、符合省级医院审计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于每年10月30日前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12月底前,在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从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随机抽取。各医院、会计师事务所派出代表参加选聘,并在选聘结果上签字。 
2、符合市(州)、县(市、区)级医院审计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于每年10月30日前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根据本地区政府规定的服务项目招标办法进行招标,或采取随机抽签等方式确定,选聘过程须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医院不得连续3年聘请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审计业务约定书》由医院与被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 
六、审计经费来源 
    医院应当根据《医院会计制度》规定的聘请中介机构经费开支渠道,自行承担审计费用。 
七、相关要求 
(一)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结合本地区(系统)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医院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具体实施办法,为会计师事务所依法依规做好审计工作提供保障;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医院的业务培训;加大检查力度,对违规执业、通同作弊的会计师事务所一律取消其医院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资格,确保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二)全省各级医院应当深刻领会对医院年度财务报告实施审计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按照《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价服〔2010〕183号)的规定,向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时足额结算和支付审计费用。医院应以此为契机,加强预算管理、收支管理和成本核算,不断提高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水平。 
(三)参与医院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方的要求,组织具有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审计准则规定和职业道德,认真完成各项审计工作,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考虑到201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启动时,通知发布时间已超过上述选聘要求的时间,省财政厅将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省级医院审计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公布在湖南财政网(http://www.hnczt.gov.cn/)。符合省级医院审计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13年1月31日前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各市州、县市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应于2013年2月底前完成,全省各级公立医院2012年度财务报告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须在2013年4月3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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